山东省出台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8-04-20 14:13:17 作者:高文静 刘桂法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管,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近日山东出台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许可并从事法定安全评价的机构(含外省来山东开展安全评价的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进行法定安全评价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照规定实施资质认可,负责指导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安全评价监管工作,建立安全评价信息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标准体系。
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评价日常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该办法自2018年4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10日。
《办法》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要依法取得安全评价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持续保持资质和业务范围所需条件。要建立符合国家和山东省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有关规定的评价服务质量控制体系,明确安全评价项目风险分析、评价实施、报告审核、作业文件、内部管理、档案管理、技术支撑等过程和要求,并及时检查和持续改进。要建立安全评价责任制,安全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建立和监督执行。责任制应当覆盖安全评价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安全评价人员等机构所有涉及安全评价工作人员,明确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并及时检查和持续改进。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评价机构基本情况、驻外分支机构、评价服务收费参考标准等信息,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设施、设备投入更新机制,加强安全评价人员培训,积极引进人才,开展安全评价技术科学研究。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法定安全评价需委托安全评价机构的,应当自主委托具有专业技术务能力、评价资质及评价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并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评价机构没有派员到现场勘查、委托非安全评价机构人员开展安全评价等违反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向从业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安全评价项目负责人要具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项目组成员应满足项目安全评价专业能力配备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查情况,并同影像等资料一同归档,妥善保管。其中,在安全评价实施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要充分沟通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与安全评价过程,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理解、落实、运用安全评价报告进行讲解培训,充分发挥好安全评价的作用。法定安全评价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监管职责,要求开展的法定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活动;出具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当时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偏离客观实际的行为;出具重大疏漏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评价或约定范围内主要装置和重要设施评价缺失或不全的,对企业存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评价报告没有提出的,对企业周边环境、平面布置和设备设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评价报告没有提出的,遗漏其他对企业安全生产有严重影响事项的;注册地是指安全评价机构法人注册所在地;从业地是指安全评价项目所在地;负有项目审批监管权限的安全监管部门是指负责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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